想聊一下创意。
十七年前的某一天,我拿着一本叫《IT经理世界》的杂志躲进写字楼的洗手间,我插上隔间的门,激动的看着杂志上的一个广告,双手微颤心脏狂跳,尽管周围的空气并不那么甜美,我依然深深吸了一口气,那个味道我至今记忆犹新:那是我的第一个创意出街的味道……
作为一个在创意第一线挣扎了十几年的老兵,有两件事一直让我耿耿于怀:第一是几乎所有的创作都是奔着观众啪啪啪的掌声而去的,唯有广告,是奔着客户啪啪啪的打脸声而去的。第二是唯有广告的创作者无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。
我还是个小文案的时候,有一次有个TVC的提案,某个导演(现在已经是知名电影导演)因为自己的一个想法和客户争得面红耳赤。我当时非常奇怪,这有什么好争的?这种级别的想法我两个小时能想出十个来,然后创意总监用两分钟就能全部杀掉。你看,这就是广告创作者和其他创作者的不同,我们对创意比较冷酷,哪怕是自己的创意。
所以在创意第一线挣扎十几年之后,我已经变得无比冷酷,在我看来,没有什么创意精彩到不能被杀死。
除非,你愿意为那个创意去死。
我有时会对天纳的年轻同事们说:“你们对客户拍桌子也可以啊,不过你们当然都知道拍桌子的后果。所以我的意思是说:只要你们觉得这个创意值得,就可以对客户拍桌子。”
大家听完都笑而不语,觉得老板又犯中二病了。值得?什么创意值得啊?
这就是核心问题:一个创意精彩的广告和一个创意平庸的广告,在效果上,到底有多大差距呢?怎么计算呢?一个精彩创意的价值抵得上一个一线明星代言人的价值么?
作为一个广告从业人员,你真的思考过这些问题么?
坦白说,在很长时间里,我自己也想不明白,唯一支持我一直和创意较劲的动力,是因为我没什么其他选择:除此之外,我别无所长。
直到多年之前,天纳带着尝鲜的性质给7喜拍了一支病毒视频。那时的微博方兴未艾,大家都带着种新鲜的兴奋劲沉湎于这个碎片化的信息平台,那时的营销号还稚嫩羞涩,那时的段子手还没学会抱团取暖。然后,这支病毒视频就一发不可收拾了,甚至有许多大V纯粹因为觉得它有意思而义务转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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