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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紫棋重录专辑!歌曲授权必看的版权避坑指南
发布时间:2025-06-13 18:38
6月12日,邓紫棋(G.E.M.)在社交平台发文,宣布发布重录专辑《I AM GLORIA》,包含10首经典曲目和2首Bonus。
她的发文内容仿佛一次生动的版权“公开课”。对于经常需要为项目获取音乐或歌曲授权的广告公司朋友们来说,这里隐藏着关于音乐版权的核心知识点和重要警示!今天,我们就来掰开揉碎,聊聊我们MUSINESS被询问度最高的问题:广告歌曲授权应该怎么办?
先看看邓紫棋发文内容:
可见了解版权的重要性。
那么,具体如何将音乐用于广告?
广告公司若要使用歌曲或音乐,通常是两种形式
一、直接使用原曲(仅剪辑长短):
须取得授权的权利包括:
· 录音制作者权– 向录音制品版权方(例如:唱片公司、个人制作人 等)申请;
· 词曲作品著作权– 向词曲著作权方(如:词曲作者、代理方 等)申请。
以及相应的邻接权(不同需求所需权利不同):
· 信息网络传播权 – 用于网络平台传播;
· 表演权– 用于广告视频的公开播放;
· 还有复制权 等等……
二、改编词曲使用:
须取得授权的权利包括:
· 词曲作品著作权 – 使用原曲仍需获得词曲版权授权。
以及相应的邻接权(不同需求所需权利不同):
· 改编权– 改歌词或重新编曲需取得原词曲作者的许可;
· 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、表演权 等等……
· 那么,是否有无需授权的音乐呢?
· 答案是有的——这就是“公版音乐”
什么是公版音乐?
指音乐作品著作权已超过法定保护期、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:
① 自然人的作品,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(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)。
② 法人/非法人组织的作品,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(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)。
③ 当词、曲、录音版本都进入公有领域后,该音乐作品本身可被自由使用,包括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改编、录制录音制品等,无需获得授权,也无需支付版权费。
注意“录音制作者权”!
① 词、曲本身免费——使用如贝多芬《月光奏鸣曲》旋律这样的公版作品创作广告,则无需获取词曲同步权授权。
② 但录音版本可能收费——例如计划使用某个未进入公版领域的《月光奏鸣曲》录音版本作为广告配乐:
· 该特定录音版本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“录音制作者权”保护,保护期为该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(《著作权法》第44条)。
· 若该录音版本仍在保护期内,您必须获得录音制品版权方授权!
那么,如何避免“配乐变雷区”?
✅ 1. 核实“权利在谁手里”
· 不要想当然!唱的人≠ 拥有版权,写的人 ≠ 保有版权。
· 查清每项权利归属!比如词曲、录音、改编等。
· Tips:合同不清+信息不对称 = 风险巨大。
✅ 2.明确授权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清楚列明:
· 授权权利类型(复制权、同步权、网络传播权等)
· 使用范围(地域、媒介渠道)
· 使用期限
· 是否独家授权
· 要求授权方具备合法权利并承担侵权责任。
✅ 3. 避免“孤儿作品”
· 不用来历不明、网上下载、号称“免授权”的音乐。如无法确认版权归属,可能面临原权利人追溯赔偿,且广告主与代理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。建议使用正规音乐库或专业版权服务。
✅ 4. “法定许可”不是万能盾
· 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重制,不涵盖广告所需的同步权、复制权、网络传播权等。广告用曲必须正规授权,切勿误信“法定许可=可随便用”!
如果自己搞不清音乐复杂的权利链条,不如事前寻求专业音乐版权公司的支持!比如我们MUSINESS,团队深耕音乐授权领域30余年,有丰富的经验和渠道,能高效、准确地帮你找到真正的权利方,理清授权路径。避免花了钱和时间却拿到无效或不全面的授权,埋下法律隐患。
MUSINESS音娱文创科技
持续深耕音乐专业领域,旗下MUSINESS商用版权音乐平台依托30万+优质版权音乐曲库,与旗下奕颗贝壳音乐制作协同运作,为全球5万+企业客户提供配乐、编曲、音乐定制的全场景智能解决方案。在泛娱乐领域,打造明星经纪、音乐元宇宙、虚拟偶像运营、动画广告制作、活动演出执行等完整业务链条。2025年,开创"智慧文化赋能"创新赛道,通过孵化《自律力》《断舍离》《边界感》等畅销书籍,将东方智慧文化赋能商业与生活实践。我们始终秉持"用文化赋能音乐事业"的使命,致力于成为连接音乐娱乐与智慧文化的跨界创新标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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