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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,投流费正式认定为广告费
发布时间:2025-08-20 11:07 浏览量:3746
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印发的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〉适用问题执法指南(一)》公布,一个长期存在于营销行业的“模糊地带”被正式划定界限。
正式认定“投流费”为“广告费”
“执法指南”指出,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,并同时具备营销性、媒介性、受众不特定性、非强制性等特性。
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、分类、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、浏览记录等,运用人工干预、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。
这意味着,企业通过电商平台、信息流广告等线上渠道产生的投流费用(如信息流投放、KOL合作、直播坑位费等),只要实质属于面向广泛受众的营销推广行为,均将被认定为广告费,需严格遵循广告法及配套税收规则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除此之外,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这一税收规则与执法指南的衔接,旨在促使企业投放广告时更加注重合规性,明确费用性质,规范税务处理。
此次执法指南落地后,无论投流费用以何种名义支付,只要其目的是通过数字渠道向不特定群体推广商品或服务(即符合广告法对“广告”的定义),均需按广告费进行税务处理和法律合规审查,所有营销投入都将被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。
新规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
此前,部分企业通过拆分投流费用(如将部分支出列为“技术服务费”)规避限制,以减少计入广告费的金额,从而降低税负。如今所有投流支出均需计入广告费总额,一旦企业的营销投入超过法定扣除比例,超额部分的税负成本将显著增加,可能会对依赖高投放驱动增长的中小品牌或渠道品牌带来压力。
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(如禁止虚假宣传、绝对化用语、未依规审查医疗广告等)有严格规定。
此前,部分MCN机构、流量平台等为促成交易,默认“夸大效果”等行为,企业也因责任链条模糊而放松审核。如今投流费被明确认定为广告费,意味着所有投流内容(包括短视频带货脚本、直播话术、信息流广告文案等)均需符合广告法要求,企业不仅要为自身投放内容负责,还需对合作的KOL、主播、服务商的内容合规性承担连带责任。
对于头部品牌和大型营销机构而言,由于其本身已建立完善的广告合规体系(如法务团队审核投放素材、财务部门严格区分费用类型),投流费纳入广告费的影响更多体现在短期成本调整上;但对于依赖“低合规成本”生存的企业、个人主播及部分灵活用工服务商,严格的税务与法律审查或将成为生存门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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